在开庭审理中 ,方才知晓。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张某告知高女士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
借款被拒的当天,高女士应诉称 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,
前不久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然而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脸上露出了笑容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为此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
2015年8月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虚构债务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在张某 、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高女士同意后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
2017年1月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
3年前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她一直蒙在鼓里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
2014年8月下旬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于是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
就在汇款的当天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此后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余下的2万元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随后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