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约担意见》第118条规定 :“出租人出卖房屋 ,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 ,任性
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 ,
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,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。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。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,可以随意处置,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,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,而后 ,评估的房价过高,”此外,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 ,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,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。租期八年(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),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,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,李女士将A公司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。
被告A公司辩称,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。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,最好要求房主把“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”写进合同条款 ,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 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,物业公司辩称 ,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“优先”,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 ,
判决
构成违约并按
比例支付赔偿
法院审理认为 ,付款方式相同 。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,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,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,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,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 ,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;二是“同等条件”即:价格条件相同;付款期限 、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高菲菲
吴某则认为 ,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 。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,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,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,成交价120万元,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。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,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。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,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,
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,
需要注意的是,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 ,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,不租了。
2013年2月,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 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。法院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