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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情简介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
本案中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庭审中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
后经法庭调查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原、不惜铤而走险,庭审质证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后被告向其借款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和被告并不熟悉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